| 劳动管理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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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2-10-29 04:04 |
多哥《劳动法典》于1974年颁布执行,该法典共有9编27章,规定的内容包括:工会活动、劳动合同、工人工资、劳动条件、劳动医疗保障、行政管理机构、劳动纠纷和各项罚则。
1、行政管理机构
多哥公职、劳动就业部是全国劳工最高行政管理机关,下设劳动、劳力和社会保障总局,主要职责是:制订有关劳动保护、劳资关系和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;监督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、调查研究有关劳工的社会问题和各专业工会的相互关系等。
为确保上述职能的贯彻实行,劳动、劳力和社会保障总局按区域派遣劳动法律监督员。监督员由公职、劳动就业部长任命,归劳动、劳力和社会保障总局长直接领导。监督员有权入厂检查工厂执行《劳动法典》的各项情况,对有关违法事件向劳动法庭提起诉讼。
2、劳动合同
(1)外国人聘用多哥劳工,必须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;如果聘用境外人员来多哥工作,需向劳动、劳力和社会保障总局提出许可申请和签证申请,同时提交劳动合同、健康证明、被雇佣者无债务证明等材料。签证期限最长2年,到期可申请延期。
(2)如果合同涉及试用期,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,但如果拟派劳工赴境外工作,试用期可延长到1年。
(3)劳工超过20人的企业,必须制定内部规章,规章由雇主和工人代表签定。内部规章应包括:技术组织、劳动纪律、医疗保障等内容。内部规章实行前,雇主应向劳动法律监督员通报。
(4)未规定雇佣期限的合同,可由任何一方自愿提出解除,但必须提前通知另一方。解雇决定必须在8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被解雇者,解雇通知的副本需提交劳动法律监督员。
(5)在解雇期未到之前,合同双方必须恪守各自的一切义务。在此期间,被解雇者每周有一天时间(或每天按小时分散计算)外出寻找工作,雇主必须全额发给工资。
(6)如果劳工犯有严重错误,雇主可立刻解聘,无须遵守提前通知的规定,但有关司法机关保留对错误的严重程度作出判断的权利。如果雇主随意解雇工人,有关司法机构将进行调查,并对雇主作出赔偿判决。
(7)如果合同已经规定了聘用期限,在严重错误发生后,雇主也可以提前作出解雇决定。
(8)不得聘用21岁以下的未成年人。
3、劳动工资
(1)在同等条件、同等技术、创造同等价值的情况下,所有劳工不分国籍、性别、年龄和地位,工资一律平等。
(2)被聘用的劳工如为履行合同而需举家搬迁,雇主应为其解决住宿或给予住房补贴。另外,如果劳工无法得到最基本的食品供应时,雇主也有义务为其提供这方面的服务。上述支出构成劳工工资的一部分。
(3)最低工资水平由公职、劳动就业部根据工种另行确定,劳工工资应于每月结束后一周内支付。
4、劳动条件
(1)劳工的劳动时间每周一般不得超过40小时,如果超时需增加工资;但农场工人每周的劳动时间可以为46小时。
(2)妇女分娩有16周产假,在此期间雇主每月应支付其工资的一半,另一半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。
(3)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工每年至少有6天休假,雇主应支付除奖金外的相当于平均工资水平的补贴。
5、医疗保障
(1)雇主应根据劳动就业部的有关规定,在工厂内设立药品急救箱,10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配备至少1名护士。
(2)劳工本人或需其供养的妻子、儿女生病,雇主有义务免费提供医疗帮助,或在当地治疗、或送往大医院,所需费用由雇主承担。
6、劳动纠纷
(1)劳动法庭负责劳资双方的纠纷审判,审判范围包括聘用合同纠纷、医疗保障纠纷、工伤事故纠纷、补贴纠纷、退休金纠纷等。
(2)劳动纠纷实行属地管辖,即由争议方在其居住所在地或企业所在地法庭之间自由选择。
(3)劳动法庭由劳动部和司法部批准成立,劳动法庭行政上隶属司法部。
(4)劳动法庭的人员组成:一名法官由司法部根据上诉法院和检察官的建议任命,两名陪审员由劳工和雇主在劳动部确定的名单中各自挑选一名,一名书记员由上诉法院主席任命。
(5)纠纷公开审理,劳动法庭主席主持辩论,各种证据和充分辩论结束后两周内法庭宣判结果。
(6)纠纷标的金额5万非郎以下的,劳动法庭判决是最终的,5万非郎以上的,双方可以上诉。 |